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车上货物责任险条款
第一条 保险责任
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,发生意外事故,致使保险车辆上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,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,以及被保险人为减少车上货物损失而支付的合理的施救、保护费用,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。
第二条 责任免除
(一)由于以下原因引起的损失,保险人不负责赔偿:
1.货物遭哄抢、自然损耗、本身缺陷、短少、死亡、腐烂、变质;
2.违法载运或因包装、紧固不善,装载、遮盖不当;
3.车上人员携带的私人物品或违章所载货物;
4.由于驾驶员的故意行为、紧急刹车。
(二)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,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。
第三条 赔偿限额
本保险的最高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。
第四条 赔偿处理
(一)承运的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,保险人按起运地价格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;
(二)根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,车上货物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免赔率:负全部责任的免赔20%,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5%,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%,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%。单方肇事事故的免赔率为20%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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